(2016年4月13日)
一、评选范围
国学院2016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港澳台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及在职、委托、定向培养学生(国防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除外)。
二、评选项目
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本科生七个学期的综合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排名应在全班前1/3以内;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各门学习成绩优良。
(五)市级优秀毕业生需在符合条件(四)的同时、从各班综合测评前十名中产生。本科生按照保研综合测评标准进行测评;研究生的综合测评采用 “学分绩40%+科研60%”的标准。(研究生科研评定办法:学分绩X 40%+科研X 60%=4,其中人大标准的核心发表一篇A类论文计4分,B类论文计3分,C类论文计2分,非核心记1分,结集出版的会议论文计1分,4分为满分,超出4分后不再累计算分。)
(六)参评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项校级(含)以上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除外),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兼职辅导员、优秀宿舍长等荣誉称号。
(七)家在内地,主动要求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工作,或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标准。
(八)根据毕业生实际需求,考虑不同地区的就业政策,可考虑适当倾斜。
(九)对于已落实就业意向并签约的毕业生,变更原先意向者原则上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十)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评选人数
按照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数为学院2016届可参评毕业生人数的5%、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均为7.5%的比例,学院本科参评名额分别为市级2人,校级、院级各4人;硕士参评名额分别为市级2人,校级、院级各3人。若有新争取的名额,直接计入参评名额。
五、评选程序
(一)学院教务科提供学生学分绩情况表,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老师和班主任按照评选条件筛选出具有参选资格的毕业生,班主任组织班级进行综合测评;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班主任组织班级采用投票的方式开展评选工作。班主任在优秀毕业生名单及评选排序名单上签字,上报学院党委;
(三)学院党委初审通过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评优名单确定;如有异议,学院党委会同班主任核查具体情况。
(四)入选优秀毕业生填写相应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五)学院党委审核《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签署意见;完成《推荐名单汇总表》填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
六、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联系人:白洁 电话:6251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