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生入伍后,当年已交的学、宿费由学校全额返还。
第三条 学生入伍前如已学完大部分课时的所修课程,可采取变通方式进行考核,并给予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学生入伍前所在学院(系)党团组织要与入伍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校情况并邮寄有关学习资料等。
第五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部队服役情况,优先审批。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表现突出,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退役复学后成绩优良的,毕业时可获得保送研究生资格。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奖学金奖励退役复学的学生,本科在校期间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困难的退役学生可优先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第八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国防教育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
第九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在北京地区就业,不受留京指标限制。
第十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