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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在校本科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暂行规定
来自: 时间:2017-05-27浏览:
                                                          2004-2005学年校政字1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精神,为切实保证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有利于部队建设、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入伍后,当年已交的学、宿费由学校全额返还。

      第三条 学生入伍前如已学完大部分课时的所修课程,可采取变通方式进行考核,并给予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学生入伍前所在学院(系)党团组织要与入伍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校情况并邮寄有关学习资料等。

      第五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部队服役情况,优先审批。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表现突出,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退役复学后成绩优良的,毕业时可获得保送研究生资格。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奖学金奖励退役复学的学生,本科在校期间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困难的退役学生可优先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第八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国防教育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

      第九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在北京地区就业,不受留京指标限制。

      第十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