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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来自: 时间:2017-05-27浏览: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毕业生应向学生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含三年)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提交相关证明。如果三方协议中未能说明工作年限或工作地点不明确,应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如果三方协议中就业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但二次定岗后实际工作地点可能满足条件的,也可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待二次定岗确定后,再提交相关证明(二次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如已离校,需委托同学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写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并本人签字);开户银行全称、开户账号及户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第一批(每年615日截止)申请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统一报送(每年1130日截止);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学校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

(三)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同时,学校还要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四)报送时间

学生处接受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15日。接受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130日,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

联系人:韩亚萍    联系电话:62515222

  学 生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