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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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学生,但不包括留学生)。对其它类型学生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处是学生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受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颁奖等工作。 第五条 校级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具体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学院(系)级奖励项目可由学院(系)自行管理,但应在设奖决定或设奖合作协议书签署后30天内将决定书、协议书以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报学生处备案。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学生集体。 第六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种奖励资金均应按学校教育基金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一) 奖学金分为基础奖学金、特设类奖学金、条件类奖学金、集体类奖学金四类。基础类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基础学科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本科生学术论文奖学金等;特设类奖学金包括:校长特别奖学金、吴玉章奖学金、青年战略发展奖学金以及各项社会赞助奖学金等;条件类奖学金包括:爱心奖学金等;集体类奖学金包括:优秀班集体等。 (二)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减奖励类别。增减奖励类别由学生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团纪和学校行政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奖励的评定。 第十二条 各奖励项目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学生处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奖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相关事项,学生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设奖单位或相关部门协同制订评奖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励评审的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审一般在每年的六月,其他各奖励的评审一般在每年十月。学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集体奖项,学习优秀奖学金、基础学科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本科生学术论文奖等基础类奖学金由学院(系)奖励评定委员会(小组)初评;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由校团委和各学院(系)分别按学生处划分的比例初评;文体优秀奖学金由校团委和体育部按学生处划分的比例初评。 (二) 以上奖项的评审数据均由各学院(系)汇总,初评结果首先在本学院(系)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集体类和基础类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后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评奖事项向学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四)公示期满后,学生处公布基础类和集体类奖学金获奖名单。基础类奖学金获得者可凭组织推荐或自荐方式到所在学院(系)申请参评特设类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五)学院(系)奖励评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学生处的名额分配完成特设类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初评,将初评结果按规定时(六)学生处对特设类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后,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此奖项的评奖事宜向学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七)学生处在各种奖项的评奖公示期届满后将评奖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确定奖励名单。 (八)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以及涉及全校的新增或临设学生奖项的评审应先由学院(系)奖励评定委员会(小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确定奖励名单。 (九)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和优秀团支部的评选应比照以上程序,由校团委负责组织,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处和院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获奖学生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鼓励,号召更多同学向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消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施行后,原《中国人民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2000—2001校办字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建议权。本办法的修订案须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方能生效,修订案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