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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自: 时间:2017-09-28浏览: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校党委修订了《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按照新标准执行的党费收缴工作。中央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与以往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北京市委和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向所属党员解释相关政策,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做好具体收缴工作。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所属党员“党费收缴基数”的核定,并于20081231日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出版社党委、书报资料中心党委和后勤集团党委(后勤集团中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要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确定党费的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相关单位的党委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请学校党委审批。

四、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十二月开始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2、《中国人民大学党费备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包括后勤集团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2、学院: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二条  企业(校办产业)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工资(基本工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比照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各单位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报销单据要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的签字,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使用。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二条  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季结束后,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每年十二月末,学校党委按照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党费,其中在职教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40%下拨,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50%下拨。下拨的党费做为院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以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每月十五日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月报表及财务处出俱的缴款收据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