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甄别、教育等
工作的若干规定
组通字[2006]5号
根据多年来调研所掌握的情况,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中大多数人的素质是过硬的,但他们中也确有一部分人在思想意识、发展手续等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就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的甄别、教育和管理等作以下规定。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新生党员的甄别、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对每个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和原始档案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做好审查档案的记录。10月中旬将甄别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党委组织部,12月中旬完成有关的组织处理工作。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布置本科新生党员尽快递交一份思想汇报,详细说明入党情况,作为甄别工作的材料之一。思想汇报的内容应包括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发展会情况、发展时间、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现阶段思想认识等。
三、新生入学后,要尽快将新生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安排专人与每个新生党员谈话,以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入党的详细过程,并对他们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同时相关的学生党支部也要尽快与新编入本支部的党员取得联系,做好预备党员的联系和考察工作。
四、对于甄别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新生党员不满18岁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高校本科生新生预备党员入党时不满十八岁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工[1999]5号文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认真做好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应特别注意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核对。此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凡组织关系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尽快退回并限期重开。年底党内统计工作布置前务必完成该项工作。
六、要切实抓紧抓好新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专人负责。学校党校将在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新生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举办培训班(该培训班的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七、各院系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新生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有条件的院系应对研究生新生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八、要认真做好各类新生党员情况登记和统计。
附件:1.新生党员甄别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2.《关于对高校本科生新生预备党员入党时不满十八岁等
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工[1999]5号文件)
校党委组织部
2006年9月5日
附件1:
新生党员甄别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我校新入校的学生中党员人数逐年增多。他们的到来为我校党员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在我校党建工作和学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中学阶段发展的本科新生党员在入党条件、发展手续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另外,在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转”和“接”的环节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为利于做好新生党员甄别工作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我们将几年来在这两项工作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
一、本科新生党员甄别工作中应注意考察的问题
1.有些学生党员入党时年龄不满18周岁,甚至有的人转正时还不满18岁。
2.一些中学发展党员把关不严,不正确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片面地以学习成绩的好坏、社会工作的多少甚至是否考取名牌大学等作为发展党员的依据,有的还明显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严重忽视了对其政治素质的考察。
3.入党手续不完备。
(1)未经严肃认真的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有的写《入党申请书》仅一个月后就发展入党;不少人入党前没有参加过党校培训。
(2)《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不是申请人亲自(填)写的,而由他人代笔。
(3)入党审批前没有履行上级党组织谈话程序。
(4)审批入党单位不具备审批权。
(5)入党材料不全,特别是研究生新生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材料不齐。
4.发展中弄虚作假。
(1)涂改《入党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发展时间。
(2)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不是党员,却开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注意的“三核对”
1.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是否超期。
2.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接收单位(即抬头)是否符合规定。
(1)外地及中央直属的单位,部队、铁路、国家级的金融单位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接收单位(即抬头)必须是“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或“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2)北京市属单位(含各金融机构北京市的分支机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接收单位(即抬头)应是“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或“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组织部”)。
3.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开具单位(即落款)是否符合规定。开具单位的层级应该符合以下情况。
(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区委组织部。
(3)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4)解放军(含生产建设兵团)师一级或相当师级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
( 5)铁路系统分局、金融系统分行的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