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院党委委员会工作职责
(2017年3月试行)
中国共产党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党委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决定。
二、审议确定学院党委相关工作管理制度,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党员的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
五、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七、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院党委委员会一般有应到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议题时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