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包括学生中的申请入党人及发展对象)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不断壮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提高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质量,推进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央和上级发展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集中培训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的重要形式。我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采取三级递进模式,完整的培训过程包括党课学习小组对学生中申请入党人的培训、学院党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校党校对学生发展对象的培训三个层级。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体系,要做到各个培训阶段和环节相互衔接、循序渐进,培训内容和形式科学、规范。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大学所有在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党课学习小组对申请入党人的培训
第五条 党课学习小组由学生党支部负责组织,并由党支部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具体工作。有成员为正式党员的团支部,也可受党支部委托并在党支部指导下举办党课学习小组,并由团支部中的正式党员负责具体工作。
党课学习小组一般根据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情况设置,也可按自然班或按年级设置。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和学院党校对党课学习小组予以必要指导。
第六条 党课学习小组培训对象为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但尚未接受过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的学生。其他思想上要求进步、有入党愿望的优秀学生,也可参加党课学习小组。
党课学习小组学员,由个人自愿报名、学生党支部审核确定。
第七条 党课学习小组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对学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初步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条件,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对党的信任和热爱。
第八条 党课学习小组培训内容以党章为主。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扩充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及时事教育。
第九条 党课学习小组培训形式以自学、讨论交流和集中辅导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社会调查或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党课学习小组根据申请入党的学生人数等情况不定期举办。每期党课学习小组集中辅导和讨论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10小时。其他培训环节、培训形式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每期党课学习小组培训工作开始前,党支部应参考学校党校公布的党课学习小组培训建议方案,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好培训。党课学习小组培训计划制定后,应及时报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和学院党校审核备案。
党课学习小组培训期满,由党支部负责对党课学习小组学员进行考核,并对每名学员作出评定。
第三章 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党校举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对学院党校培训工作予以领导和指导。
学校党校对学院党校培训工作予以指导。
第十三条 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其一般应参加过党课学习小组培训。
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由学生党支部推荐,学院党校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掌握党的历史功绩和历史经验,了解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增强思想政治素养,提高理论水平,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五条 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内容以党的基本知识(含党的历史)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形式教育,入党动机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教育贯彻其中。
第十六条 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形式以专题报告、讨论交流和自学为主,并应适当安排参观、社会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党校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举办一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其他培训环节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校举办每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前,应参考学校党校公布的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建议方案,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好培训。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期满,学院党校应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党校学员考核办法》对学员进行考核,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并在此基础上对每名学员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方案、学员名单、结业考试试题、学员考核结果等材料应及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党校举办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凡配需活动严格、规范,培训内容、考核管理办法符合规程规定的,对于其经综合考核认定为结业的学员,可由学校党校发给“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四章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校举办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负责对学生总的发展对象进行培训。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由学校党校负责组织,学校党校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培训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学校党委和党校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党校的工作予以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其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并获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含外校或外单位,有效期为5年)。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推荐,学校党校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形势教育等,使学员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准确把握党员标准,养成加强思想理论修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内容是:在学员参加过党课学习小组和学院党校培训的基础上,围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在学员接受了“两课“教育基础上,扩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重点加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教育、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重大方针政策及国际国内重大时事,开展形式教育;联系各种深层次思想问题及校园内外流行的对青年学生有较大影响的观点和思潮,开展思想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形式以集中培训、专题报告、讨论交流、自学为主,并可适当安排参观、社会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校一般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期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每期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
其他培训环节时间根据具体你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校办公室负责在每期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开班前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属于选拔性培训,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期满,由学校党校办公室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党校考核办法》对学员进行考核,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并按照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达的我校年度发展党员名额要求,在此基础上对每名学员作出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综合评定为合格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作为发展对象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大学在校学生发展入党前,一般应已通过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校党校办公室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二标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