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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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中国银行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专门指定的经办银行(中国银行),以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上级管理机构为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万泉河支行。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校领导小组负责依据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出决策,协调相关各方关系,研究决定有关重要的问题。 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处奖励与资助办公室”。学生处奖励与资助办公室在校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落实校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学生处奖励与资助办公室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各院系根据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校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落实和办理本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回收方面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存放、保管本院系的有关凭证、资料。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自筹经费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学费收取标准。 我校学生最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 最高贷款金额=学费+北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 其中,“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以及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与办法如下: (一)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助学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如实提供: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2)家庭所在地乡镇一级(含)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院系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及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编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含电子版)连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学生处奖励与资助办公室。 (三)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含电子版)提交经办银行审批。 (四)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后,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会同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分批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五)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通知各院系,并由各院系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七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学生遇特殊情况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须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如下: ①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即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本金。但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6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③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 ④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⑤借款学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 ⑥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8、银行发放贷款时,借款学生须开立哪些帐户 中行将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和活期存折,此帐户可做为借款学生的还款帐户。 9、借款学生发生退学等特殊情况,如何办理 ①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借款人要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学校机构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②贷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要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③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借款人要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10、借款学生如何办理展期手续 ①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由原学校审核通过; ②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③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获准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不签订还款协议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各院系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凭证、资料,必须精心保管,不得遗失或者损污。 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给国家和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失、给学校荣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